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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税务知识-《营改增》

文章来源:深圳市有信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人气:1108 发表时间:2016-03-01 14:08:54
1营改增最开心的行业
住宿业,营改增的大赢家。
税率6%,进项可以抵扣,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一切都是那么完美。特别是餐饮娱乐个人生活服务等不能抵扣,住宿业有网开一面之感。另外,还有混合销售,哼哼。
目测,住宿业会增加餐饮服务等新项目。

2营改增压力最大的行业
建筑业,因为营改增肾上腺素估计会陡然上升。
税率3%陡升至11%,进项可以抵扣,那么多的分包,那么多没有发票,都是多年的积习,一下整改规范,想想都是多么头疼。

3营改增最不彻底的行业
改得最保守的一个行业,毫无疑问,金融业。
金融业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对下游企业来讲,和营业税时一样,不过税率还变成了6%,税收通过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依然中断。

4营改增最失意
营改增最失意,当然是地税局。
自己的税源送给了国税,多年养大的女儿嫁人了,确实心疼呀。
以后再吃饭得花米啦,哈哈,一句戏言,莫当真。
有人说,营改增税负降低最大的是地税,也是戏言,地税是收税的,没有税负之说。

5营改增最得意
营改增最得意,当然是国税局。
衣食住行,统统紧握手中了。
以前饭店不归咱管,看你以前不拿劳资当回事,哈哈,这是一句戏言哈。

6政策最复杂的行业
政策中最难归集的是房地产政策了,现在的政策几乎把每一种具体事项都正列举罗列了出来,可以感受到政策制定者的良苦用心。

7营改增最难制定的政策
最难制定的政策,金融业务太复杂、太创新,难以短期一下把握可以理解,制定政策也不容易。

8政策背后最激烈的交锋

建筑业11%税率之争,税总咬牙坚持住了。


9营改增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应税服务视同销售情形,好像是只字未提。
比如,非金融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收税否?以前这个事情,各地政策不宜,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以肖总的回复来执行,人走之后多地又不承认,一片自由裁量之声。
事情不明确,执法不一、滋生腐败,纳税人受折腾。其实,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讲,明确即好,不然怎么做都有问题。

10营改增之最长的文件
据说营改增“36号文”总计4万多字,哈哈,差不多是最长的税收文件了。

11营改增速度之最
总理政府工作中的军令状,5月1日全面营改增。
然后,一个月走完了1年走的路,真是快!

12对纳税人最振奋人心的一句话
总理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句话最振奋人心!
总理都说了,各行业不增税负,在制定具体政策和政策的解读上,税总肯定是大方向片宽松的,这对纳税人不是利好吗。总理一句话,那还是有分量,给了实惠,温暖了纳税人的心。

政策要点快速提取

一、金融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房地产业
1.土地出让金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2.老项目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按5%征收率纳税
4.预售不动产项目按3%预征
5.销售存量房产按差价5%缴纳增值税
6.个人转让二手房两年以上免税,两年以下按5%征收率
7.不动产租赁税率11%
8.存量房产采用5%征收率纳税

三、建筑业
1.老项目标准可以按建筑项目施工许可与施工合同
2.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3.清包工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4.甲供工程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5.预征率2%
6.项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后按差额预征增值税

四、生活性服务业
1.代理服务新旧合并统称经纪代理
2.代理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3.旅游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五、其他热点问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6%
2.不动产可以分两年抵扣
3.融资租赁不动产不得抵扣
4.外购餐饮、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5.外购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四大行业利润指标影响详解
整体来看,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诸如进项税抵扣不完善、多档税率共存、发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机制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总结了5个主要方面的影响,以帮助企业进行政策评估。

一、价税分离下,如不能实现税负转嫁,利润指标会下降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却连同收入一起向购货方收取,增值税虽不影响损益,但收入是影响损益的,而收入却是销售价格剔除增值税的。营改增后,受市场竞争和外部政策制约影响,营改增企业很难显著提高定价,实质就是企业将各项收入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因此账面销售收入数值将大幅下降。企业想保持或增加收入,需在原有价格基础上提高售价,却不能让购货方觉得价格增加的突兀而损失客源,从而影响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所以说增值税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影响损益的,并且直接影响企业销售货物的策略,以及消费者购买货物的方式。

二、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的条件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比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完税凭证,或者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则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应缴增值税要计入存货的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

三、视同销售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现行增值税体系下,存在“视同销售”情形,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分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及“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企业购进物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出租、出借包装物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等情况,同样要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四、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账款项,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账款的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中包含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该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入了本年利润,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五、缴纳增值税而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还要依据当期流转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需要企业在税前扣除,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

【小 结】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从核算角度并不会影响企业利润,但是现实的情形则要复杂得多,尤其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税率的突然升高,与议价能力的限制,将会客观上造成部分行业利润表数字的明显下降,尤其对于上市及挂牌公司而言,更可能具有连锁效应。将于5月1日施行营改增的四类企业,要充分关注税制变化可能带来的财务指标的影响,尽早评估,并开展业务流程、合同定价、组织架构等方面的筹划,最大化减少税改带来的负面影响。






企业应对营改增准备工作




一、做好发票清点


马上要全面“营改增”了,到时候发票也得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既使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得使用国税的普通发票。发票的换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作为会计人员,从现在开始就得做好清点造册工作,尤其是在地税申请印制了一大批有单位名称的衔头自印发票,量大点多,更是要提点盘点,控制用量,做好缴销查验准备。当然,地税发票咱还得至少用到5月1日,没有发票了,还得到地税局去领用,不然,影响了业务,老板又要发飙了。除了发票清点外,咱还得时时关注国税的相关信息,参加国税的发票管理培训。


二、抓紧清算税款


营业税要走了,咱得把账算算清楚,该结的得结了,欠的得还了,别让营业税带着遗憾走得别别扭扭的。另外,咱的税款清算,千万别只算营业税,其他的税种也得算,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附加税。国家最近又有一些很给力的新优惠,咱得算好账才能拿到手。另外,到5月1日,全国税务系统全部都要使用“金税三期”优化版软件了,国税、地税的软件是一样一样的,咱得配合税务局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申报的事儿,为咱的税收信用添砖加瓦。


三、重点关注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


这些业务既要经历营业税时代,更要经历增值税时代。咱得先把业务理理顺当,合同整整明白,账目算算清楚,千万不能糊里糊涂的。该结的账抓紧结,该修订的合同抓紧修订,并结合公司业务类型做好相关政策了解和核算转换工作,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核算。


四、千万别忘记合同的事情


营改增要进行,公司的业务也得做,总不能等营改增完成了再做业务吧,那咱这些小会计们第一个去喝西北风。要做业务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合同,即期完成的合同还好,可期限较长的合同、或是长期的合同,咱就得特别注意合同的价格和发票问题,价格最好是注明含税还是不含税,发票得注明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要是咱业务水平高,预算的事儿也可以重新估算估算,能为老板多挣一点儿利益就多挣一点儿,咱的价值都在这儿呢。


五、做好现在的账


全面“营改增”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管怎么样,营改增之前这段时间的账还是要做好,该缴营业税的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毕竟是5月1日后事儿了,只有做好现在才能拥有未来。


当然,营改增可不止这些事儿,会计们应尽早和老板做好沟通,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动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营改增。




上海营改增办税服务告知书




一、范围确认


1.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3月28日前与纳税人联系,逐户核实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事项。


二、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三、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发票申领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按时使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范围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已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无需另行办理手续。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五、纳税申报


自2015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3.原已加入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不需再进行网上电子报税审批。


六、税收优惠


原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无需纳税人另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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